一、财产税的概念
(一)概念
财产税是以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二)分类
1.总分类
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的财产,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2.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如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动产及分类
(1)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2)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收益财产以及生活用品等消费财产。
(3)无形动产
无形动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
(三)历史演变
1.我国情况
对财产课税,历史悠久。
(1)我国周朝征收的"廛布"就类似于现代的房产税。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
(2)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3)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4)五代十国的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南宋朝廷为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
(5)元代的房产税称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
(6)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2.其他国家情况
(1)在西方,12世纪初英国为向北欧海盗进贡而对土地课征的"丹麦金"就属于土地税。
(2)在许国家早期的税收制度中,对拥有和使用的土地课税非常普遍。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加,财产种类不断增多,财产税不再限于对不动产征收,其征税范围逐步扩展到动产,演变为对各类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并且在某些特定历史阶段曾一度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
(3)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发达,财产数量、种类急剧增多,存在形态也日益复杂,出现了大量无形财产。由于无形财产易于隐瞒、藏匿、转移,且难以准确估价,对其征税难度较大,因此,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合并征税不太现实,许多国家开始实行个别财产税。其中静态财产税趋向于只对不动产征收,同时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等动态财产税。
(4)随着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日益发展并在税收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财产税逐渐成为一种辅助性税种。但是,财产税作为税收体系中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仍然具有重要地位。
二、财产税的特征
(一)财产税是直接税
财产税的纳税人自己承受税收负担,一般不易转嫁。当国家财政有特殊需要时,可以考虑增加财产所有者的税收负担,从而筹集财政收入,并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均的作用。
(二)财产税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税
财产税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无论财产是否发生转移(指非交易性转移),财产价值是否增加,仅对财产存量征税。
而流转税以商品、劳务交易过程发生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所得税以生产经营取得的纯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它们都是对收入流量征收的税。
(三)财产税是一种辅助性税种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中,不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还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或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收体系,都将财产税作为辅助性税种,使其成为主体税种的必要补充。不过,财产税在我国作为地方税,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
三、财产税的分类
财产税虽然在许多国家都征收,但是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基于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出于不同的财政目标,财产课税的制度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财产税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形态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2)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拥有的静态财产征收的,如房产税、地产税等。
(3)动态财产税则以财产的转移和变动为课征条件征收的,如遗产税、赠与税、资本转移税等。
(二)按征收范围分类
(1)按照征收范围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2)一般财产税又叫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某一时点上拥有的全部财产综合课征的税收。在课征时一般要考虑对﹣定价值额以下的财产和生活必需品免税,以及对负债额进行扣除,因此计算和征收比较复杂。
(3)个别财产税也叫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项财产单独课征的税收。如房产税单独对房屋征收,土地税单独对土地征收。个别财产税计算简便,利于征管。我国施行的是个别财产税。
(三)按课税标准分类
(1)按课税标准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
(2)财产价值税按财产的全部价值进行计价征税,如房产税。
(3)财产增值税仅对财产价值的增值部分课税,如土地增值税。
(四)按课征环节分类
(1)按课征环节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转让税和财产收益税。
(2)一般财产税在财产拥有或使用环节课税,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财产转让税在财产转让环节课税,如证券交易税等。
(4)财产收益税在财产所得环节课税,如土地增值税。
四、财产税开征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把财产税作为辅助性税种,而且大多数国家对消费性的有形财产课税,其中又主要对不动产进行课税。
在我国,现阶段征收的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目前酝酿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亦属财产税性质的税种。
征收财产税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为国家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
财产税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占有的应税财产数量或价值额课征。因财产所有人占有财产的数量和价值额各不相同,必然会导致财产所有人之间的收入不均衡,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加以调节,这既是征收财产税的主要目的,同时也可以为国家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
(二)有利于公平税负和加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管理
就财产税而言,财产占有数量多和价值额大者,就要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没有则不用缴税。财产税这种课税机制有利于调节财产所有人收入,正确贯彻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而且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会把财产更多地用于生产,尽量减少消费性财产占自己所有财产数量的份额,这对于促进生产和限制奢侈性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通过课征财产税,国家可以加强对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的管理,并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收体系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税收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同时,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做进一步改革。而课征财产税,对于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类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制度体系更趋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