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指引
刑事控告是法律赋予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当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向办案民警诉说自己如何遭受犯罪侵害,公安机关了解之后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事由不予立案侦查,被害人便开始抱怨公安机关不作为。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基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第一线,由于职能庞杂导致每天都要处理日益繁重的社会事务,在警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提供的情况不能让办案民警准确、快速、清晰了解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维权之路就变得比较艰难。
我结合办理过的刑事控告案件,为被害人如何提起刑事控告提供相关指引。
一、你是被害人吗?
如果被确定为被害人,则享有一系列刑事诉讼权利,比如,办案机关会发还被犯罪嫌疑人侵占的财产,赔偿相关损失;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乍一看,只要自己遭受犯罪侵害,都可以说自己是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身份是被限缩。试举两例:
【合同诈骗案】
张某在已经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工程项目,要求与李某合作,谎称工程项目如何如何赚钱。李某没有充足的资金,便找到王某借钱,王某出于义气借钱给李某,李某借到钱后与张某签了合同,张某收到钱后逃到国外。
本案中,虽然王某出钱,但是,与张某签合同的是李某,李某才是被害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钱某、孙某等人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在国外发行虚拟货币,吸引国内投资者购买,制定了相应规则。A缴纳10万元才有资格成为会员购买虚拟货币,A每介绍B成为会员,奖励1万元,B再介绍C成为会员,A得到一定比例提成,C介绍D,A和C又可以得到奖励。王某被介绍成为会员之后,发现购买的虚拟货币不能交易,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将王某作为证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案涉资金也作为违法所得没收,王某成为会员缴纳的10万元和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也不发还给王某。
可见,只有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单位才有可能被确定为被害人。判断具不具备被害人身份有一个相对简单的标准,就是公安机关在给你制作《询问笔录》时,给你一份《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阅读签字,说明公安机关将你视作案件的被害人了。
因此,具不具备被害人身份对提起刑事控告后续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影响,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策略,以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
二、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会互相影响吗?
有的案件中,被害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单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他一概不管。在有的案件中,民事关系和犯罪行为互相交错,用一个流行的词来说,是“刑民交叉”。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会互相影响。
第一,刑事诉讼有助于推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对抗、互不妥协,在一定规则框架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对能力不足的一方,有不利的地方。试举一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A将项目工程承包给B,B指派甲负责工地收支。由于B没有管理工地经验,为了减少亏损,工地的工程款由A代为支付。工程结束后,A与B因为工程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法院以A没有举证证明代付的工程款经过B同意为由,判令A支付B工程款。
本案中,按照A的说法,自己代付了工程款,但相应单据没有B签字。由于举证不能,A在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再支付一次。
刑事控告意味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由国家公权力出面,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要比民事诉讼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更高的举证责任、更严格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查明的事实相对民事诉讼来讲,更接近客观真相,对方也会妥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即使刑事控告启动后,办案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那么,通过刑事控告取得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也可以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第二,刑事控告会中止民事诉讼。
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如果经济纠纷中有涉嫌犯罪事实的,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起诉。试举一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股东掏空,对外欠下了大量货款。公司发现情况后,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对股东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公司以股东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为由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同意了公司的诉请。
本案中,由于公司财产被股东职务侵占,没有流动资金,公司通过刑事控告启动刑事程序,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公司债权人的起诉被驳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的财务压力。
第三,民事诉讼反制刑事控告。
如果被害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后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案件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有时候,不是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而是被害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证据线索不扎实,公安机关自己也判断不准确的情况下,如果贸然立案侦查会被定性为插手干预民间经济纠纷,对公安机关自身有诸多不利影响。
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司法机关对待经济纠纷案件要慎之又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在这样的案件中,案情比较复杂,如何从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梳理出一个犯罪事实,确定一个怎样的方案才能达到维权目的,是一个极其专业的事情。
因此,并不是同时采取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维权,就是最好的,只有分析具体案情,全盘考虑,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三、刑事控告的流程
在讲这个话题之前,有必要提一下与刑事控告有关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了报警、举报、报案、控告,它们是不同的,带来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报警: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民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报警回执》,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接警处置了。
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人或单位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报案、控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将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揭露、报告。控告相较于报案更正式一些,提供的证据材料更为翔实,犯罪事实更为清楚、具体。有的被害人明明被打了,属于弱势一方,只是口头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只是重复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有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各打五十大板,被害人有理也说不清。
如果公安机关受理后,会给被害人出具《受案回执》,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但是,受理不等于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会向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说明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公安机关开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受案回执》
(图片来自于网络)
《立案告知书》
(图片来自于网络)
以下是对刑事控告程序的一个简单梳理:
四、刑事控告的难点
在第三部分,只是在程序进行较为顺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现实情况更为复杂。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的被害人此前自己去刑事控告过,效果并不理想。通过与我代理,控告成功的案件进行对比,总结出刑事控告存在以下难点:
(一)犯罪事实没有讲清楚
刑事控告材料中的犯罪事实不是写小说,更不是倒苦水,办案民警接到控告材料,第一眼就是看有没有犯罪事实。如果办案民警读了几遍也不知道材料说了什么,无论被害人再怎么说,立案的可能性比较小。
我此前有检察官的经历,关于犯罪事实部分,可以借鉴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写法。起诉书的核心是叙述性,要突出叙事性和逻辑性。因此,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怎样和意义”事实七要素,复杂的事实更需要展现细节,可能还要借助思维导图等其他辅助工具,目的在于还原客观真相。需要注意,控告材料中的事实部分必须要有证据支持。
只有这样,控告材料让办案民警轻松看一篇后,相信这是一个真正的犯罪故事,必须要立案侦查,才是有效控告。
(二)证据问题
除了要讲清楚犯罪事实,还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是能够证明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材料。
控告材料都是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审查,他们审查的重点之一就是有无证据支撑控告的犯罪事实。通常来说,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 有的被害人将证据集合在一起,重数量而不重质量,没有梳理清楚,也不解释证据的证明内容是什么,有的甚至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一股脑扔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有限时间、有限警力、繁重任务的现实情况下,不会帮被害人逐一梳理证据。
- 只有书面材料,缺少相关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只能反映部分客观情况,而证人证言主观性较强,给人的感性较强,有的证言也能反映事件全貌。
- 证据不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在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害人只拿了几页的财务审计报告,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有关鉴定的相关规定,民警也无法判断公司财产到底有没有损失。
- 没有关键证据。比如,职务侵占案中,关于确定侵占金额部分,需要根据完整的财务资料由专业、权威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鉴定。等等。
(三)法律分析缺失
除了展现一个客观的犯罪事实外,还要对犯罪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因为公安机关对有些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也心存疑问。不少被害人直接搬出法律条文,说构成什么什么罪。这会导致很多不利后果,一是将法律分析工作全部交给公安机关,被害人成功维权的前提是要积极行使权利;二是分析不准确,可能导致控告罪名出现错误,本来是A罪名,结果控告成B罪名等等。三是没有说服力,比如,如何说服办案民警相信一个有民事纠纷的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法律分析部分要结合犯罪事实、证据、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类似案例。
以上是被害人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等因素导致刑事控告失败的主要原因,其实,还有其他许多原因,在此,不一一列举。
五、被害人刑事控告的救济
如果被害人坚持认为自己被犯罪侵害,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以下几条维权途径:
- 对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
- 申请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六、结语
刑事控告只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并不是公安机关立案就万事大吉了,还有更为复杂的程序和事情要处理。
比如,有的案件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案件难以取得进展,犯罪嫌疑人还逍遥法外,该如何应对;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又要做哪些事情;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如何参加庭审,如何发表意见,如何表达诉求;最终,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得到经济赔偿。被害人只有积极维权,主动出击,采取正确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