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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医疗期相关问题的总结)

362人浏览   2024-05-10 18:04:09


一、医疗期的确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4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如下:

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二、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固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满合同的解除纠纷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四、医疗费损失

实务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形,则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支出的医疗费损失,应当如何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名法院受案范围。故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主张患病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821号判决书认为:“本案中,中厦公司在宋茂云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致使宋茂云因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未能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宋茂云因此产生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的审核,宋茂云产生住院费用中的53571.33元属于医保统筹支付的范围,由于中厦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无法享受上述待遇,故中厦公司应向其赔偿损失53571.33元。一审以上述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为由,驳回宋茂云的请求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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