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劳动者,给予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合法经营者应当做到的事情,但是有些企业却一时被金钱利益蒙蔽了双眼,使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工作。当劳动者面临此类情况时,应确保自身的安全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情简介】
老秦与某职业介绍公司合作招工,小周、小吴、小孙等人应聘成功后上岗就职,在老秦的加工厂上班。到达工厂以后,老秦和小张合力将小周、小吴、小孙的身份证扣押了,不仅如此,老秦还以殴打、威胁以及扣押工资等方式,强迫他们留在工厂进行劳动。并且在他们工作期间,老秦还把工厂门用锁链锁上,禁止职工外出,强迫职工干活,并派小张专门看管。那么,老秦与小张应受到什么惩罚?
【法律分析】
老秦构成强迫劳动罪,小张构成协助他人强迫劳动罪。
强迫他人劳动罪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但这里的暴力如果造成劳动者重伤或死亡,应以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威胁,包括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内容相威胁,强迫劳动者劳动,如不劳动就不给饭吃等。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并不需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如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应该以强迫他人劳动罪和相关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