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

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法学界对此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出借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使用人为真实的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实务中裁判规则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借款。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是为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即为借款人。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借款人。笔者检索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相关的裁判规则如下:
(1)虽然借款人实际并未使用借款,但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贷款人仍可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因此,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的,需承担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责任。借款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2)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实务中法官建议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