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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之刑讯逼供罪

55人浏览   2024-03-06 15:54:23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

二、如何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客观要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刑讯逼供罪的表现形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遇到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会使人们不再信任法律。在司法案件中,一旦遭受刑讯逼供,一定要勇敢地向有关人员或者机构反映,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应该要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等,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或者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诉或者控告,如实陈述被刑讯逼供的经过,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判断一个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身体状况、言辞表达、案件材料、心理评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在怀疑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社会而言,加强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关注,促使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