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判与审判公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开庭审判也叫开庭审理、法庭审判,是指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其方式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和补充。
法律对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规范的具体步骤: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其次,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等。第三,进行法庭调查。第四,进行法庭辩论。第五,评议和宣判。
而审判公开,则是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普遍采用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宣告判决时都要公开进行,公民可以旁听,记者可以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包括不可分割的三方面内容:审理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既向当事人公开,也向社会公开。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何谓“另有规定”?根据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原、被告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要公开审理,但也可以依法不公开审理。但是,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要开庭审理。这就是开庭审判与审判公开的不同之处。
开庭审判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对于确保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将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发挥庭审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是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驾驭庭审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