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案件都开放了听审,除了明文规定不可公开的重刑犯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件,公民可自行前往见证法院的宣判,前一阵子网上还开玩笑将这项活动列入情侣周末必备活动,遭到了大家的调侃,其实国家发行这项政策出来的原因也是为了让大家多了解司法程序。
以及让公民有更加强烈的主人公意识,不知道大家注意过没有,我们经常能听见法院宣判“判处死刑缓刑两年”,这是什么意思?是指推迟到两年以后执行吗?那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呢?其实大多数人都理解错了。1995年河北省一妇女惨遭奸杀,聂树斌作为重要嫌疑犯被判处死刑,然而判决仅出来两天,他就被执行了死刑,但是其家人因为蒙冤,一直不断的上诉。
甚至在2005年赵志红自首为原案凶手时,连赵志红都差点被马上行刑灭口,差点让案件死无对证,虽然最后都还了聂树斌和呼格清白,但是人已经死了,不可逆转。在此之后,广大公民开始呼吁,请求慎重行刑,其实为了确保“慎杀”,早在1870年波士顿就提出了死刑缓期,要求判决罪犯死刑杭州缓刑两年,并且为此颁布了全球第一部《缓刑法》。
只不过这个较为人道的律法在那时只适用于未成年罪犯,1889年才正式被推广到一切犯罪。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较慢,,1979年才在《刑法》当将死缓作为刑法制度加入,但是缓期两年并不是代表两年后就要被执行死刑,这两边就相当于是一个考察期,两年期满,会有三个结局。
除非是那种罪大恶极的才会在被判死刑后立即执行,一般的死刑犯都会有一个缓期,而两年就是一个缓刑期。这两年里法官会随时跟进罪犯的情况,如果罪犯悔改之心强烈,且表现优异,则会在期满后免去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而我国无期一般也就是25年,如果这25年里罪犯积极配合。
还有可能争取到减刑的机会,从一个死刑犯,到提前出狱,是一个不可思议的跨度。当然也会有第二个结局,那就是罪犯无意悔改,这时候如果两年期满,法官则会下发继续执行死刑的通知书,罪犯依然逃脱不了枪决的下场,不过也会出现第三种情况,那就是有些罪犯会为了或者,假意悔改,这是很难分辨的。
毕竟在很多庭审中我们也看见过这样的情况,甚至还有为了脱罪而假装精神失常的,但是一般这样的人,会被狱警层层考察,想要简单的蒙混过关,也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