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王某入职某机械厂,双方即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为王某依法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金。
2015年7月,在工作期间,王某不慎将右手大拇指切掉,机械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王某出院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因王某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机械厂通知其不要上班了。
王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还未履行完毕,而且自己受伤也是因为工作,属于工伤,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厂方则认为王某是违规操作机器才引发事故的,该受伤发生完全是由于其违反劳动管理制度才造成的,厂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王某违规操作机器致自己受伤,能否算工伤呢?
依 法 解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王某虽然违反了机械厂的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机械致其受伤,但是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且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 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总 结 提 示
我国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应该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职工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造成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