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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骚扰,要勇敢说“不”!

662人浏览   2024-04-15 13:48:30

【基本案情】

陈女士与陈某(男)系同事关系,均居住在公司安排的男女混住宿舍内。2023年6月25日凌晨,陈某与其他男性同事在该宿舍内饮酒。酒后陈某多次敲陈女士宿舍房门,陈女士开门后,陈某通过手摸陈女士身体、亲吻其脸庞等行为对陈女士进行性骚扰,陈女士当即报警。当日,公安机关作出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发后,陈女士以陈某未有任何愧疚,也未赔礼道歉、给付经济赔偿为由诉至我院,要求陈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要求公司及陈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陈女士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陈某酒后对原告陈女士实施性骚扰,侵害了陈女士的人格权,并对其身心造成了精神负担,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被告陈某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结合被告陈某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发经过,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对于陈女士主张被告陈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信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本案发生于下班后,原告居住的卧室并不存在基础设施缺陷,且事发时有多名同事在场,事发后公司负责人及时到场解决问题,故原告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后语】

女性在职场中或者生活中遇到性骚扰,要勇敢说“不”!并积极寻求司法帮助,比如报警、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