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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I 在股权中,一致行动人是什么意思人?

267人浏览   2024-04-17 20:40:02

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一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然后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再在股东会上或者决定事项时表决。简单的说就是抱团一致对外。



举例:

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公司18%、11%、5%的股份,他们达成一致,由张三代表李四和王五一致行动,这样张三一人就拥有34%的表决权。

我认识一个做智能家居的李总,开始和他的爱人,分别持公司80%,20%的股份,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遇到瓶颈,于是引进三个新股东,股权结构变更为30%、30%、20%、10%和10%。

由于股权太过分散,所以在第一次召开推举执行董事的时候,讨论很久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我给他的建议是,让李总和他的爱人,和另外两个10%的小股东之一,签定一致行动协议,这样在公司需要决策时,可以快速达成有效决议。


我们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养元饮品(也就是六个核桃品牌持有公司),在2016年10月,公司IPO申报前,最大股东姚奎章持有的股份为23.36%,也就是说,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凭其持有股份都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为了不影响上市,养元股份另一个法人股东,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持养元股份20.39%,和姚奎章签定一致行动人协议,这样姚奎章就拥有养元公司43.75%的控制权,继而带领公司成功上市,也创造了其中一个工人200元投资,获千万回报的增值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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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致行动人有5点注意事项:

第一、切忌,事先没有约定,一致行动是旨在事前的约定,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案、表决等行为保持一致行动,换言之,一致行动人应该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


第二、提前约定违约责任,在法院公布的部分案例认为,表决权属于人身性质的义务,权利人不能强制要求义务人予以实际履行。因此,为了最大限度避免义务人反悔,应当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义务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未能进行一致性投票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实践中有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一致行动协议,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而对于委托合同,尤其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根据《公司法》第410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一致行动协议更像是一份君子协议,义务人有权随时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因此,为了防止义务人随意解除协议,设计一致行动协议时,最好给予义务人一定的报酬,同时规定义务人一旦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


第四、尽管一致行动协议是保障权利人的所有控制的表决权,但是一致行动协议,并不能阻止义务人对外转让股权。即便协议中禁止义务人对外转让股权,也不具备对外效力。而一旦义务人将所持股权对外转让,一致行动协议,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义务,无疑成为无源之水,无法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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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结一下,一致行动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并不是每个公司都需要股东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只有在股权分散,以及公司处于需要快速决策的某一个时期,才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第二、协议里有明确的期限,没有强制的延续性,如果长期需要,就需要在到期后继续续签。


第三、完成阶段后的目标会解散,比如,有些公司的股东是为了专门为方便上市而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上市后就会终止。


第四、一般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除非经过效力追认,否则对第三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