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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588人浏览   2024-04-11 17:39:06

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带薪年休假问题,实际上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规定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范围。但是,由于各个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是否所有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行不同工时制的职工是否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9年4月15日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过一份复函,即《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其中第2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根据该规定,在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时都是按“全日制工作期间”计算,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一般都是采取全日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单位的职工。

但是,除了全日制工时制以外,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其他工时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等。实行这些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的职工是否也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性,许多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生产经营方式。但是,集中休息正是为了职工在集中工作之后使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因此,不能把劳动者集中休息的时间视为年休假时间。那种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观点是错误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另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应享有的权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样可以享受,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这些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无明确或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这也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目的。第二种观点无疑是对的。

非全日制,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目前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也只是规定在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时核算的都是全日制工作期间,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带薪年休假没有规定。因此,为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时,与劳动者就年休假问题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