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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书在法律上起什么作用?快来了解了解吧

100人浏览   2024-08-03 13:31:56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包括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效力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法院的效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意义在于,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程序性选择。

(2)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质上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但这种约束对控辩双方来讲,其效力并不一样,对代表公权一方的检察机关的约束远大于对被告人个体的约束。

(3)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30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4)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34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若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法院的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定的五种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以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