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7天无理由退货”起源于电商平台规则,继而被推广立法,其本质就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后悔权”。“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障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网络购物线上非实物性购物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的保护,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此规则的出发点为诚实信用原则。
【背景案件简介】北京法院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一消费者以网上误购话剧《寻找企鹅的夜晚》为由要求票务平台退票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法院判决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依法履约或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判决指出,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消费者在下单前,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了解到该门票所记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前、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对演出信息的认知。因此,消费者以系网络方式购买为由要求退回全部票款,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于网络)
一、后悔权制度,也就是冷静期制度。就是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法律制度,在商品社会中,因注重契约精神,并不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
但因交易的特征与性质使然,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等。而我国法律仅仅对“网上交易”的行为设置了后悔权制度。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新增无需要理由退货(后悔权)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实施,操作性较强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为该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式。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包含如下要素:
1、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商品的使用目的为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2、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1)现场实物购买不适用该规则
2)@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其不适用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义务。
3)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3、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三、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
1、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滥用后悔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也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结语:
“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利用起来“钻空子”。诚信守信、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需要大家一起去建立和维护。部分消费者乱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将其作为“薅羊毛”的工具,不但给商家造成经济损失,也破坏网购秩序。(作者:王洪【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