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中,担保是一个常见的概念。其中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然而,这种保证方式是否可以免除,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需承担同样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必须负责偿还。
连带责任保证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免除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