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并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所以,深入研究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价值
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自身价值,审判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权予以定罪。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是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反应,因此司法程序的公正就尤为重要。没有良好的程序规则,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1)禁止法官在审判开始前和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罪行产生任何形式的预断、偏见、猜测;(2)要求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结束后才形成裁判结果,并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予以充分地关注和考虑,在其判决中进行分析、加以认定或批驳。这样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会由于追诉程序给予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进而唤起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的认同感,促使他们自觉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服从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价值
首先,无罪推定对司法机关提出防止主观认识片面性的客观要求。在判决前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这就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提出了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和刑事被告人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根据,以推翻法律的这种假定。特别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排除对被告人先入为主的偏见,不以追诉方的控诉为依据直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以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无罪推定是实现国家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权力平衡的客观要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被告人广泛地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沉默权、回避权等,以确保其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而且检察机关还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这就使国家追诉权得到适当的制约。
再次,无罪推定是实现刑事诉讼基本任务的客观要求。“发现、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并正确适用法律对之追究刑事责任”和“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任务,无罪推定对实现这两项任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2例如,无罪推定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等,不仅有助于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情况。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协调完成“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行有罪推定的国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因此,宁可错捕错判,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甚至非法取证,直至刑讯逼供。而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则要求,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就将被告人视为无罪,并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关注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将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错捕错判的可能,就要慎重行事,严禁违法取证,杜绝刑迅逼供。不言而喻,无罪推定使诉讼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尚未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未明确规定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又如,对于保障和实现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的“知悉权”,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宣传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重视证据链的完整程度,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方面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