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及权利救济办法

100人浏览   2024-08-05 10:31:4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解决票据或记名股票等有价权证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或票据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或票据失效后,股东或持票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重新开具票据或支付对价款。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做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

(3)实行一审终审。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

(1) 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另行支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 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情形下的权利救济。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构成侵权,最后合法持票人据此请求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于支持。当然,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3) 公示催告期间背书票据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