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定义意
信用卡独特的功能就是透支,一般的透支都是善意透支,不一般的就是恶意透支,那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有什么不同?换言之,应该怎么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恶意透支的认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不过,只要持卡人透支后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持卡人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情形认识到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并仍不归还,即使持卡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也应认定为“经发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善意透支认定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额度内行使持卡人应有的透支权,并且能够如期归还的透支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双方约定,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规定的额度内进行的透支活动,但经发卡银行的催收后及时归还的。它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在行为结果上不是故意侵犯或占有他人的财产,所以属于善意透支。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显然,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限制解释,旨在防止将善意透支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下级司法机关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该解释。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界限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透支,透支有恶意和善意的,两者的区分将会罪与非罪的差异。而关于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有什么不同的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