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官司 | 《抗诉申请书》怎么写?
我们国家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就结束了。但是在少数情况下,当事人还是不服二审终审判决怎么办?那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写份《再审申请书》,试试运气,看能否改变终审结论。
如果对再审结果还是不服怎么办?那还可以在2年内,向作出再审决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再努力一下,看能否改变终审结论。
这时候,就需要撰写和提交《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与原一审、二审、再审的《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大同小异,差不太多。但是,既然是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的不同阶段,那么法律文书当然也应针对特定阶段有特定的侧重,因而写法也应不同。
本文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和教训,作以下提醒:
一、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没有在6个月内申请过再审,那也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抗诉了。
大家还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也就是说,写《抗诉申请书》的时候,不能天马行空随心快意,而要针对“再审”(不是一审!不是二审!)人民法院的认定错误出击。
还要是“明显”的错误。既便有错,但是错误不足改变原审判结果,那么也不能申请抗诉成功。关于什么是明显的错误,笔者认为只能是“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两个角度。
笔者在办案中,有审查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告诉我,说应该继续看《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13项规定。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该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进行再审审查。
具体13种情形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抗诉申请书》第一部分,先写什么?
案件代理,到了抗诉这个第四个阶段,可想而知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的律师寄希望于审查案件的检察官,花时间,把数年间存在的全案材料全部审阅并理出头绪,是不切合实际的。
发达国家区分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是有现实意义的。通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密切配合,大量工作,梳理案件材料,理出头绪,并由出庭律师在法庭上展示最有意义的证据材料,才是工作正确方式。
笔者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抗诉案件时,就考虑到经过3过审判阶段了,既然法律规定了2年的抗诉时效,那么为什么不准备充分,而要仓促地去申请抗诉呢?整个律师团队花费大量的时间,认真地去琢磨一审判决、认真地去琢磨二审判决、认真地去琢磨再审判决,几易其稿,才形成了满意的《抗诉申请书》、《证据清单及证据》、《大事记》、《重要法律条文汇编》等系列文件,递交检察机关。
团队律师有个有趣的比喻,“律师就是做饭的厨师,要依据法律,把事实、证据、法规和请求、主张,做成一道好菜,由作为品鉴师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品两口,就可以给出胜诉或败诉的评价、裁决“。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建议大家在报写《抗诉申请书》时,第一部分先要针对《再审判决书》中再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判的思路和逻辑,其中的根本性错误进行概述和总结,以便于审查抗诉案件的检察官,通过较短的时间,即对于申请人为什么要抗诉?原再审结论对不对、要不要改?形成鲜明的、先入为主的印象。
笔者律师团队在某个抗诉案件中,即发现一审法官的思路,被二审法官改变了,然而再审法官的裁决思路,却又和一审、二审不同,作出了特有的逻辑和评判。因此,在《抗诉申请书》中,我们第一部分要针对再审裁决的明显错误之处,进行总结归纳,让检察官认为本案有进一步仔细审查的必要。
还是提醒大家,不要陷入案情,不要针对一审、二审去长篇大论。《抗诉申请书》主要应围绕再审的明显错误之处出击。
三、《抗诉申请书》后半部分,再写什么?
好的开端,就是成功的一半。当大家掌握《抗诉申请书》第一部分的写法时,后边的内容就容易落笔了。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从内容上讲,主要围绕三部分内容,采取总分总的写作方法。即:(一)再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明显与证据不符;(二)再审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三)再审对于原审明显的程序错误,视而不见,应当纠正。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从逻辑上讲,主要应结合律师本人的办案风格,确定行文时不同专题的先后顺序。
有些律师,会把最有把握取胜的专题放在最优先的地位去下笔,先易后难,确保先声夺人,让检察官发现此案真的有点儿问题。
有些律师,会考虑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会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先写清楚,再有层次递进地去交待专题的法律事项。拟通过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的方式,让审查案件的检察官对陈年旧案有整体和细节的认识。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本着先易后难的方式撰写文书。比如,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那就不需要长篇大论,顾左右而言他,而应直奔主题,展示新证据的威力。再比如,有些专题处于模糊之处,甚至可能对我方不利,那么就考虑略写,或者干脆放弃行文,回避这个问题。
笔者有个二审案件,一审我方败诉,最初《民事上诉状》文稿本着先易后难的撰文逻辑,清楚地先说,难以说清的靠后;但后来经团队律师讨论后,定稿时把难以说清的基础法律关系段落调整到第一部分;后来裁决结果证明,这一调整起到了奇效,原来案件很有可能发回重审,但是因为基础法律关系被二审审查清楚了,直接改判我方胜诉。
对于写作的先后顺序,笔者一直鼓励律师团队的成员保持个性,鼓励充分研究、掌握案件的执笔团队律师,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写,形成连贯的个人风格,以让审案检察官读文如晤面,读出律师在本案中投入的心血,采纳律师的正确主张。
四、《抗诉申请书》监督请求,怎么写?
大家要知道,抗诉案件,难度胜于登天。审查案件的检察官一般都认为,案件已经经历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的法官、代理的律师、碰撞的当事人,交手了三次,该说的都说了,案件没什么好审查的了。
的确如此。
笔者在代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发觉有些检察官非常“扣字眼“、拘泥于“文义解释”。具体表现为:一、监督请求中没写的,基本不审查;二、《抗诉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没列入标题的,基本不审查。
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资源有限,不应被,检察官会更多的将精力用于《抗诉申请书》中列举的监督请示事项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该规则第37条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具体有:”(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总之,提醒大家,如果需要人民检察院对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大家需要想一想,哪些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细节问题,能够列举在监督请求中的,尽请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