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民法典》之社会团体法人相关事项

254人浏览   2024-04-08 14:34:53

引言:社会团体成为法人,应当有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解读

社会团体成为法人,应当有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九十一条如是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

其一,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二,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因此,其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规模大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

其三,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参照典型的营利法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权力机构下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意志。

其四,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民法典》规定了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通常称呼为理事长、会长。在此之外,还有主席等其他称谓。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实务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在日常中经常使用,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团体是我国的六大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一。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先后确立了社会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需要登记。至于,群众团体没有见诸于法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除人民团体之外的,还有一类称为群众团体,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团体。人民团体具有政治属性,属于官方的。群众团体属于非政府性组织,但其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其他团体,则纯粹属于群众性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虽然看似不好区分,其实区别还是很大的。

三、启示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一个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因事被留置,上级单位召开会议宣布免去该法定代表人职务,由该社团法人副主任主持日常事务。上级单位未发免职文件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文件,更没有新的任免主任的文件,问题来了。对内,该主任被免职,无权对外代表社团法人,也无权授权其他人代表社团法人从事活动,使用其印鉴也不合适。对外,虽免职,法人执照仍是该主任为法定代表人,该副主任无权代表社团法人从事活动,也无权授权其他人代表社团法人从事活动。使用该主任印鉴办理授权,授权副主任或者其他人代表社会团体法人从事活动,可否?问题是该主任事人人皆知,是不可能签署授权的。怎么办?社团法人登记机关认为没有免职文件、任命文件等,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最后得出结论:等待上级机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