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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传播性病怎么处罚(《刑法》逐条解读——【传播性病罪】)

268人浏览   2024-04-21 11:38:02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传播性病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对本条内容未作规定。1991年9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第五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据此,增加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以及嫖宿幼女行为依照强奸罪处罚的规定。

关于传播性病罪。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危害严重。为了制止和打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力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减少和防止性病的传播,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关于嫖宿幼女行为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卖淫嫖娼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运用综合手段,严惩老鸨,教育改造妓女,卖淫嫖娼行为基本杜绝。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卖淫嫖娼现象在一些地方又死灰复燃,嫖宿幼女的行为也随之发生。为了铲除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文明和社会秩序,保护幼女的权利,决定对嫖宿幼女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幼女的权利,同时还将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情节作了规定。

1997年刑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将决定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研究完善后纳入到刑法中。修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了刑罚,将罚金的具体数额修改为“并处罚金”。二是对嫖宿幼女犯罪单独规定了刑罚,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门规定嫖宿幼女罪,主要是考虑到:一是嫖宿幼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有区别,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犯罪使用的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分别规定刑罚,于是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罪名,并规定了比一般奸淫幼女犯罪更为严厉的刑罚。

二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地方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仅作为一般嫖娼处理,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使刑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践中执行,专门规定了嫖宿幼女罪。此外,为加强对幼女权利的保护,刑法吸收1991年决定的有关内容,也将“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刑罚加重情节,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作了修改,取消了第二款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一段时间以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次修改刑法,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嫖宿幼女罪普遍适用较轻刑罚的情况,还有一些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取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这里所称的“性病”,亦称为“性传染疾病”,过去被称为“花柳病”,主要通过性接触、性行为传播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腹股沟肉芽肿、生殖器念珠菌病、阴道毛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阴虱病等。“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本条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严重性病,至于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都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会造成性病被传播的后果,希望并积极促使性病传播的后果,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明知”在这里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根据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如行为人的朋友曾告诉过行为人其病症极有可能是严重性病而其本人也真的怀疑过自己是患上性病的,或行为人曾告诉过别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等。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这里的“卖淫”,是指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而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以淫乱的行为。“嫖娼”,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仅限于性交方式,还包括肛交、口交或者其他与性接触有关的行为。关于卖淫的含义和范围问题,在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卖淫罪的释义中已有详细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时,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