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微信群本是交流互动、增进情谊的一片天地,但恶意与谣言如果在此蔓延,则会让它变成伤人的利器。日前,江苏连云港一中学六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成为被告,被判担责。
“变了调”的微信群
“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像猪一样!”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打下这句话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会”微信群中,小辛开始频繁发表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这个原本只有11人的“半封闭”空间,不断发酵着恶意。
当事人小文在偶然间得知了这个情况,翻看着群里的聊天记录,心中充满了愤怒和委屈。她鼓起勇气,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
学校迅速展开调查,详细地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群内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从“保证书”到“判决书”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平息。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六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庭上,小文表示,这些不当言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小辛等六人则辩称自己只是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他们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与原告为同班同学,本应团结互助、互帮互爱。然而,六名被告却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各被告在群内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令六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