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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让患者犯难!买了咳嗽药不知该咋喝……

0人浏览   2025-03-12 20:04:00

近日

吉林省长春市一名患者

在口服液体药剂时犯了难

口服液态药剂到底该服用多少量

......

为让消费者安全用药和明明白白消费,《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与湖南记者站联动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01

服用蛇胆川贝枇杷膏犯了难

45岁的消费者杜先生与朋友聚餐后感到不适,咽干喉痒,偶有咳漱。于是,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了一瓶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蛇胆川贝枇杷膏。

但服药时,杜先生却犯了难。

杜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记者:该瓶药的说明书显示,“药品规格每瓶装138克”,而瓶体说明上的规格却是“每瓶装100毫升”,“用法用量:口服,一次22克。”

该瓶药的说明书显示药品规格“138克/瓶”。

杜先生反复查看药瓶的外包装和瓶口处,没有找到量杯,根本无法确定22克要喝多少。

此外,该瓶药的计量单位到底是克还是毫升?按照该瓶药说明书上标明的规格138克、一次口服22克来计算,杜先生平均要喝6次,每次的量还要多一点。

药品瓶身说明上标注“每瓶装100毫升”“口服一次22克”。李洪涛/摄

02

药企应说明分剂量量度标准

针对患者杜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消费者。

消费者赵女士

服用液体药剂时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希望药企能够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设计产品,生产、销售液体药剂时都随瓶配备一个标准的量杯。

消费者刘先生

药企应将药品的规格进行统一标示,同一瓶药,规格是毫升,口服用量却是克,这让患者难以下口。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针对杜先生服药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处长战峰。战峰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药品时,会按照批件的形式下发相应的药品规格标准,包括药品的说明书。药企应在说明书上说明患者服用的分剂量问题,或者配备一个相应的量度标准。

03

药企回应已申请修订规格表述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记者来到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据该公司总经办主任贺杰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10日获得蛇胆川贝枇杷膏药品注册证(编号:012721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071、规格:每瓶装100毫升)。

该药品自批复生产以来,执行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其【规格】【用法与用量】表述单位由“毫升”变更为“克”。2004年10月15日,公司获得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04ZB0196),同意【规格】由“每瓶装100毫升”变更为“每瓶装138克”,【用法与用量】由“口服,一次15毫升,一日3次”变更为“口服,一次22克,一日3次”。

由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药品【规格】与首次注册证【规格】一致,故产品历次再注册证【规格】仍表述为“每瓶装100毫升”。

涉事药企。余知都/摄

为满足患者方便服用的需求,2016年8日5日,该公司通过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增加“每袋装22克”的包装规格。故该产品的包装信息为:【规格】每瓶装100毫升 ;【用法与用量】口服,一次22克,一日3次;【包装规格】22克/袋×6袋/盒。目前市面上该款产品瓶装和袋装均有销售。

贺杰告诉记者:

“有消费者向公司反映过对该款产品包装信息的质疑,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规格表述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办理中。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一级主任科员万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药品管理法》还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章,没有该类药品必须附带量杯之类的硬性规定,但从患者角度考虑,企业的做法确实给服用者带来了不便。“药企管理可以更加人性化,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最大程度地便利消费者。”

您曾遇到过此类情况吗?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李洪涛 余知都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