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旧遗嘱丢了!九旬老母亲和儿女对簿公堂,儿子法庭上又拿出新遗嘱?法院判决

0人浏览   2025-03-30 22:46:00

李阿婆和已去世的陈老伯育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李阿婆竟作为原告把儿子陈先生和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母亲和儿女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最近,记者从上海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按照被告陈先生的说法,他的父亲陈老伯把他和李阿婆共有的一套房屋的50%,交由儿子陈先生来继承,陈先生在得到父亲50%的产权份额后,以现金的形式向自己的两个姐妹补偿20%

但是这份遗嘱丢失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先生又拿出了一份新的遗嘱,按照他的说法,这份遗嘱成文的时间,要比遗失的那份遗嘱晚一年左右。

按照新的遗嘱,陈老伯的意愿仍然是把他和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屋的50%交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儿子在得到父亲的50%的产权份额之后,以现金的形式,向自己的两个姐妹补偿20%,另外自己的存款和现金都由儿子继承

这份遗嘱一式三份,面对这样一份新出现的遗嘱,原告李阿婆一方表示这份遗嘱他们不认可。

原因是什么呢?李阿婆指出,其中一份遗嘱是复印件,不能作数;还有一份是打印的,但是上面没有陈老伯的签名及签署日期;第三份类似格式合同,也就是打印和手书共同来完成的

原告一方认为,这份由打印和手书结合而成的遗嘱,在细节上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房子的面积和均价都是错的,他们认为一份手书遗嘱存在诸多错误,是不能被认可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这份新出现的遗嘱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是主体是清晰的,它清晰地表达了陈老伯想要把自己的房产份额,交给儿子来继承的意愿,而且遗嘱具有可执行性。

由此,法庭判决驳回原告李阿婆的诉讼请求母亲、儿子各自继承涉案房屋50%份额,儿子补偿姐妹每人24万元,母亲和姐妹三人配合将房子过户给儿子。

订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1、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注明年月日、亲笔签名,并允许在必要时进行涂改、增删、订正。

2、一式多份,妥善保存。遗嘱书写完毕后,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

3、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