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查处某婚纱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5月14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婚纱馆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注意事项”含有“已经定了档期租用礼服,伴娘服,婚纱一概不退不换!可改期,可转让其他婚期的新娘。”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
查处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转嫁经营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来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影院检票口处及其手机购票平台上均有提示“3D眼镜收费需自备或影院前台购买”等内容。当事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转嫁消费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889.62元。
案例三
查处某娱乐中心停车场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案
2024年5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某娱乐中心停车场在其停车场公示收费标准为“采用计时收费:10分钟以内是免费,1小时内(含1小时)5元……”,经核查,该停车场实际按照“5分钟内(含5分钟)免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
案例四
查处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4年11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泉州某楼盘为了卖车位,打出了“别人爸爸直接下车库 我爸爸还让我淋雨”字样,并配有一个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图片,扭曲消费价值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接待中心进行检查并出示被投诉广告牌照片,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系由其发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查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刷单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月9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网店的财务表格中有“刷单”、“佣金”等数据。经查,当事人采取网络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六
查处某日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11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调取当事人监控系统,显示身穿校服的未成年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了3瓶鸡尾酒。经查,当事人在未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000元。
案例七
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5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通过防伪标签无法查询产品信息。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66元,并处罚款3660元。
案例八
查处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陈某经营的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陈某存在生产假冒某品牌益胶泥的行为,其产品无法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使用限期,部分产品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的各品牌益胶泥产品及其主要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62759元,并处罚款116322.8元。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