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承诺

962人浏览   2024-04-16 09:50:19


中文名:承诺


英文名:Acceptance


类别:民法


概述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要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一方面,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如果要约是向某个特定人作出的,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人的资格;如果要约是向数人发出的,则该数人均可成为承诺人。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另一方面,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作的答复,那么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其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要件,即受要约人应当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承诺在性质上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此外,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模糊不清。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但承诺与要约无须绝对一致,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期限


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期限,则应当适用要约中关于期限的约定。至于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我国采到达主义,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就开始生效,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承诺期限的确定


针对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情形,民法典第481条区分了以对话方式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并对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在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即时通讯,因此承诺应当在对话中即时作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在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时,当事人双方可能处于异地,并未见面,故不可能要求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即时作出承诺,而应当给予受要约人一定的考虑时间和将承诺的意思表示发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确定


民法典第482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迟延


(一)承诺的通常迟延


承诺的通常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承诺的特殊迟延


承诺的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迟延。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此种迟延并不是受要约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应当由受要约人承担承诺迟延的责任。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民法典第485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141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据此,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需要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才可撤回其承诺。


五、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84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37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无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承诺在以行为方式作出时生效。但是,以行为方式承诺,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有交易习惯或要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第141条、第479条至第4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