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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别

554人浏览   2024-02-15 12:11:02

人民法院在对任何一个案件做出判决的时候,都不是随意的,但是同一个罪名所得的判决的刑期确不一样,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牵扯到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定刑和宣告刑呢?二者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介绍一下。

一、宣告刑和法定刑的概念与区别

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二、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首先,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其次,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则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最后,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因此法定刑是立法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确定宣告刑的方法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确定基准刑

一般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称为定罪事实,定罪事实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如未成年人犯、聋哑犯、未遂犯、从犯等称为量刑情节。

基准刑的确定就是由定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量刑情节调解基准刑

(1)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一般方法。

"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方法,有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对于单个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乘的关系。二是,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调节,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一种连乘的关系。三是,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2)对于特定的量刑情节,采用分步调节的特殊方法。具体而言,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法官行使10%综合裁量权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基准刑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