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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

382人浏览   2024-05-10 22:01:29


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及安全费用列支范围

一、福利费

序号

会计标准(财企〔2009〕242号

税法标准(国税函〔2009〕3号

1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备注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列举: 

1.某企业组织员工聚餐,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对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内容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 某企业给员工发放礼品,产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放员工礼品等非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增值税方面,企业发放员工礼品,应区分发放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1)如果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如果企业是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则不视同销售货物,但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常见的福利性支出包括:

  • 补助类:日常的补助,包括交通补助、通讯补助、住房补助、结婚补助、生育补助;(如已经货币化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 活动类:员工活动、员工聚餐、员工旅游;
  • 实物类:日常或节日中发放的,如购物卡、代金券、水果、电影票、健身卡、美容卡、日用品等;
  • 身心健康类:游泳、健身、篮球、乒乓球、象棋等活动支出,年度体检、健康顾问等。

二、劳动保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详见附件政策依据5)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和《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详见附件政策依据6)第二条规定,符合前述规定劳动保护费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2)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非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3)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实物物资,目的是避免病毒的传染扩散,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可计入“劳动保护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安全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详见附件政策依据7)第二条固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安全费用”)主要限定了以下行业: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比例:

序号

工程类型

提取比例

1

矿山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

2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0%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列支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我们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官方解读(详见附件政策依据8),安全生产费在使用时税前扣除,提取时不扣除。

四、其他具体问题

问题2:因疫情而发放给职工的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及洗手液等,具体应列支哪项费用?

答复2:可列支劳动保护费,作为贵司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问题3:“因职业健康考虑而发放给职工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按摩枕等,具体应列支哪项费用?”

问题4:“因响应扶贫要求,购买相关扶贫物资发放给员工,具体应列支哪项费用?是福利费核算还是营业外支出核算?”

答复3/4:根据前述规定,贵司因职业健康考虑而发放给职工的物资和外购扶贫物资发放给员工,相关支出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列支为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5:“核酸检测费用属于哪项费用,区分全员性的和单人因具体防疫要求或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答复5:对于属于员工全员性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劳动保护费进行核算;而对于单人因具体防疫要求或者工作需要的,如出差所需可计入差旅费,除出差以外的个别员工发生但确因工作所需的核酸检测费用,亦可计入劳动保护费,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相关政策依据

政策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政策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6、《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所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政策7、《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策8、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于安全生产,按照税收规定,安全生产费在使用时税前扣除,提取时不扣除。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足额提取,按规定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政策9、《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9.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