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没小心将新买的手机丢失,多方寻找中,他得知手机被路人乙方捡到。后甲方找到乙方想拿回手机,但遭对方拒绝。多次索要未果后,甲方将乙方起诉,要求返还手机或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乙方辩称,自己捡到手机后发现己多处破损,便将手机扔掉了,无法返还手机,也不应该赔偿损失(这个表述把自己扔坑里了)。
法官一看事实如实便向乙方说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当乙方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将其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而不能据为己有或随意丢弃。并且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向你主张返还。若无法返还,需赔偿相应损失。结果是乙方赔了甲方一部同款手机,甲方也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再说说这个遗忘物,甲方在餐厅吃饭,邻桌的乙方吃饱后直接就买单走人了,把一个高档手机(特别贵的那种)落在了餐桌上。甲方见周围无人发现,便悄悄地据为己有。后乙方报了案,公安传唤了甲方,告之乙方的公文包在法律上而言属于遗忘物。遗忘物指的是物品所有人因为一时疏忽而忘在了某处的物品,物品所有人记得物品遗落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且从行为上看,甲方完全可以叫住或提醒乙方、最低限度也可以选择沉默,或者将遗忘物交给餐厅保管。但甲方的主观意识中,是将其据为己有,因此甲方的行为不单单是“捡”,而是“拿”走了乙方的遗忘物。甲方将乙方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已经涉及违法,甲方得知此法条所释后悔不己。
另外要注意的是出于某种心理给遗忘物损坏的,如果涉及故意损毁遗忘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经鉴定后价值符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便可能涉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