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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刑事犯罪案件?

100人浏览   2024-08-04 10:01:29

 一、什么属于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掘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点是什么?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三、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