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
质: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量:以实际损失为限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赔偿方式: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绝对免赔额(率)和相对免赔额(率)
相同点: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
不同点:绝对免赔额(率)赔付时赔差额;相对免赔额(率)赔付时全赔。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
1.具备条件:
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并且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权。
2.实施对双方的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
3.行使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4.行使范围: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权
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损失分摊原则
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人身保险
提示:
财产保险,当标的物遭受风险,产生经济损失,保险的赔偿原则为经济损失的部分,例如车损险,当车辆受损维修费用在保险保额范围内,赔偿上限为维修实际产生的费用。
人身保险保险中的住院医疗险,当被保险人产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且费用未超出保额,赔偿的上限为实际产生的住院费用。
人寿保险中意外身故保险,因为生命无法用金钱和价值来衡量,所以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购买保额来赔偿。
近因原则
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付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的认定方法:逻辑推理或逆推理
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
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偿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