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外卖员因店家未及时接听电话,到店后与店员发生纠纷,后被推倒在地受伤并就医治疗。事后,外卖员李某将店员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6500余元。近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定外卖员的损失为4900余元,判决涉事店员承担70%责任赔偿3400余元,店员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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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李某系一名外卖员,因店家未及时接听电话,在店面外对店员殷某怒吼为何不接电话,殷某解释是老板在医院生孩子。殷某的丈夫店员王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王某用矿泉水瓶、瓷碗砸向李某,未砸到,双方继续争吵中,王某抓住李某的衣服,李某倒地。不过,对于王某是否推李某,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辖区警方接报回执载明:2024年6月26日,民警到达赛洛城附近找到报警人李某,称因取餐问题与店员王某发生口角纠纷,王某推了李某一下,导致李某倒地受伤。
后经就医诊断,李某头部浅表损伤、肩部损伤。事后,李某将店员起诉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6500余元。
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曾用矿泉水瓶、瓷碗两次砸向李某,并用手抓住了王某的衣服后李某倒地。王某抗辩其并未用力推李某,申请证人出庭,其中一证人因系王某妻子,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证人陈述未看到二人发生肢体接触的场面,无法达到证明目的。结合当天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王某曾用矿泉水瓶、瓷碗两次砸向李某,李某当日的就医记录显示被诊断为头部浅表损伤、肩部损伤(左肩软组织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上肢关节损伤,王某抗辩只是用手抓李某衣服并未用力,不符合常理,且证据不足。李某的陈述和举证构成优势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王某将李某推倒在地致伤。王某将李某推倒致伤,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无故辱骂王某配偶造成双方的纠纷,李某对其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事发经过,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法院认定李某的相关损失共计4900余元,判决王某赔偿3400余元。
事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邓旆光
